新修訂的《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自十月一日起實施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近年來質量監督管理發展新形勢要求,無錫市政府法制辦組織了《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政府令89號)的修訂工作。2013年8月1日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第143號令予以發布,新修訂的《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政府令89號)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范圍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市(縣)、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處理工程質量檢測爭議,并統一建立工程質量動態監管、建設工程檢測等信息管理系統。
《管理辦法》規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的工程質量行為;(四)抽查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七)建立工程質量誠信考核評價機制;(八)建立相應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統稱相關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工程的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履行對參建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和義務;(二)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擅自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結構安全或者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另行委托的專項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簽署確認意見。(三)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者任意縮短合理工期。建設單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按照規定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或者辦理工程質量保險;(二)組織參建單位進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并實施住宅工程交樓樣板制度。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二)勘察、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實際施工要求;(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文件變更;(四)參加工程質量相關驗收,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五)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在企業資質范圍內承接工程施工業務,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工程項目質量技術管理人員和設備儀器;(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施工操作規程組織施工;(三)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等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有關材料應當見證取樣和送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四)建立和執行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按照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五)收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以及重要使用功能檢測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在資質范圍內承接工程監理業務,配備現場監理人員和相應的設備儀器;(二)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監理,書面制止施工單位在工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三)對工程質量實施旁站監理,并進行巡視和平行檢驗;(四)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五)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驗收,簽署工程質量驗收意見,(六)不得降低驗收標準、出具虛假驗收意見。
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在核準的資質或者認定的范圍內承接檢測業務;(二)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檢測規程和合同要求制定檢測方案并實施,檢測流程符合規定,檢測結果真實反映工程實體和試塊、試件和有關材料質量;(三)按照規定取樣、驗樣和收樣,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涉及現場專項檢測的,對所代表的工程結構實體部位負責;(四)不合格檢測報告應當在24小時內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施工圖審查意見書和審查合格證,并在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確認不在審查范圍內或者審查不合格的,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等相關產品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一)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在資質許可或者營業執照范圍內供應相關產品;(二)相關產品質量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真實、齊全;(三)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和登記備案文件等材料經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核驗。
《管理辦法》規定,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誠信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失信懲戒原則對建設活動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持證上崗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誠信狀況進行監管,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相關質量誠信記錄信息。
《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工程的產權人、使用人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應當向建設、開發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反映,建設、開發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保修期外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處理,其費用依法由責任方承擔。
《管理辦法》規定,因工程質量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調解申請,或者通過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
《管理辦法》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相關罰則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健全質量監督管理、破解質量投訴難點、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保障。 |